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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劳务派遣6月2日,我省劳动用工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陈案积案清理专项行动(简称“两个专项行动”)专项工作检查组深入山西传媒学院,对高校用工情况进行检查调研。检查组不仅多方面查找问题,当场指出并责令改正,还主动送法上门,围绕劳务派遣等相关规定耐心解释、细细说明。
高校属于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机构建制和人员规模有严格的编制限制。随着高校的迅速发展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增加,原有编制内的人员数量无法满足高校实际的用人需求。尤其是高校在科研教学辅助以及后勤保障等领域有大量的用工需求,而且需求层次相对较低,劳务派遣用工刚好可以补充高校编内员工的不足,于是劳务派遣用工成为高校编制外灵活管理用工的一种选择。
检查发现,该高校存在罗平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外包、自主招聘用工等行为,其中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较高,存在考勤制度不完善,由于部分教师不需要坐班、后勤人员上班时间不一致、存在倒班现象,导致考勤管理缺乏科学化,不够规范。
“按照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两个专项行动”专项工作检查组工作人员针对发现的问题,已经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相关单位按期报告整改情况。检查之余,专项工作检查组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进行了细致解读,为高校合法、高效用工提供了法律遵循。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两个专项行动”已经完成了线索征集和排查整治阶段工作,其间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积极行动,劳动关系、信访仲裁、劳动监察三支队伍密切协同配合,全面排查整治,动真碰硬、解决问题,全省劳动用工环境进一步净化,办结了一批历年久拖未决的欠薪陈案积案,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罗平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求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罗平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即罗平劳务派遣单位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罗平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罗平劳务派遣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6月20日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罗平劳务派遣公司拥有500人团队的临时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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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劳动者的责任主体
从前文分析,罗平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罗平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罗平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罗平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罗平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罗平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罗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